凡香港制造或生产的货品,经香港法定签证机构或香港品牌发展局认可之其他机构审核并获颁发以下产地来源证明文件者,有关商号均可凭来源证明向品牌局授权之签发机构申请「香港制造标识」的使用准许证:
香港政府法定的签证机构包括香港工业贸易署、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总商会及香港印度总商会。 「香港原产证明书(本地销售)」由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签发,专门适用于香港市场销售的货品。
申请公司须按每批货品或者依照规定的计量方法向香港品牌发展局指定之签发机构提出申请;签发机构在进行资料核证后,依照「香港制造标识计划管理办法」,向合资格者颁发一次性的标识使用准许证。
一般情况下,申请书在收齐资料两个工作天内签发予申请人。
香港品牌发展局及签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可就准许证及申请书上所列之货品及其他内容进行查证;必要时,可向其他相关机构核证和派员进行实地查核。
修改准许证原则上视同签发新的准许证,必须重新申请和交纳行政费用。
有关「香港制造标识准许证」的申请详情,可联络签发机构驻各区的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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