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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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品牌選舉
  3. 香港新星品牌暨新星服務品牌選舉
  4. 選舉概況

選舉概況

「香港新星品牌選舉」和「香港新星服務品牌選舉」旨在表彰香港公司創立的新興品牌,激勵業界銳意進取,透過創建品牌提升香港產品和服務的附加價值和競爭能力。

  1. 選舉設「香港新星品牌」和「香港新星服務品牌」獎項,授以表現突出的參賽品牌;名額由評審團視乎參賽情況決定,原則上各以五個為限。
  2. 得獎者將獲頒證書和獎座;經主辦機構批准,可於兩年內將「香港新星品牌標誌」用於推廣有關品牌和公司的整體形象,但必須標註獎項全名及得獎年份。
  1. 參賽品牌必須在香港創立或者與香港有實質的密切聯繫,例如,所屬公司的控股股東為香港人;以香港為主要生產或營運基地;對香港工商業或經濟發展有顯著的貢獻或影響等。
  2. 參賽品牌的創立時間不得超過八年。
  3. 參賽品牌必須在香港註冊,或者能夠提供足夠的文件證明原創地位和產權。
  4. 參賽公司必須在香港註冊並於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且擁有對所提交之參賽品牌的製造、銷售或經營專有權。
  5. 往屆得獎者不得再參加同一組別的選舉。「香港名牌選舉」的歷屆獲獎者以及當屆參賽者不可參加 「香港新星品牌選舉」;「香港服務名牌選舉」的獲獎者以及當屆參賽者不可參加「香港新星服務品牌選舉」。
  1. 選舉將參照以下六個標準對參賽品牌進行評定:
    • 知名度(香港、中國內地及海外)
    • 經營特色
    • 創新意念
    • 品質
    • 形象
    • 環保、社會責任及企業管治
  2. 選舉活動分初賽和決賽進行。決賽評審團在面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實地審核的結果,決定得獎名單。
  3. 決賽評審團和主辦機構對有關獎項一切事宜有最終決定權,其決定均具約束力。

「香港新星品牌標誌」是代表「香港新星品牌選舉」和「香港新星服務品牌選舉」的視覺辨別標誌。

「香港新星品牌選舉」及「香港新星服務品牌選舉」的得獎品牌於得奬後的兩年內,可將「香港新星品牌標誌」用於推廣有關品牌和公司的整體形象,但必須註明獎項全名及得奬年份;並且在使用時必須遵照「香港新星品牌選舉」或「香港新星服務品牌選舉」之《參賽條件》、「香港新星品牌標誌使用指引」以及主辦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香港新星品牌標誌」由吳秋全先生擔任名譽設計顧問。標誌的主體為一顆從「H」字背後嶄露頭角的彩星,象徵著蓄勢而發、光芒初綻;星號更幻化成「K」字,令整個構圖呈現「HK」字形輪廓,寓意札根香港,向無限空間進發;標誌採用品牌局徽號的紅藍原色,輔以金色光束,盡顯專業、莊重、活力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