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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引言

「香港名牌标识计划」(「计划」)旨在表彰香港公司在发展原创品牌方面的持续努力,提升本地品牌的形象。 「计划」由香港品牌发展局和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主办;香港品牌发展局属下之「香港名牌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及推行;并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组成「技术顾问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援。

「计划」透过规范的审核和准许证制度,推行统一的香港名牌标识系统。 「计划」与「香港名牌选举」和「香港服务名牌选举」相辅相承,并列推行,只有当届和往届选举的得奖公司才有资格申请加入「计划」。申请者在完成必要的登记程式和满足相关要求后,可以获颁准许证,有权使用特别设计的「香港名牌标识」在准许范围内宣传有关公司、品牌和产品或服务。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主办机构及「计划」申请人或准许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倘若本办法与其他文件存有不相符合之处,则以本办法为准。

 

1. 定义与简称

以下定义或简称适用于本办法:

「计划」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和香港品牌发展局联合推行的「香港名牌标识计划」。

香港品牌发展局
香港品牌发展局有限公司。

「选举」
「香港名牌选举」和「香港服务名牌选举」。

主办机构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联合会和香港品牌发展局。

「标识」   
香港名牌标识,简称「TOP唛」,是主办机构特别设计的一个视觉辨别标志,由图形徽号及签注组成;它是一项荣誉标识,用于认可和表彰香港原创品牌及其产品或所提供之服务,在知名度、经营特色、创新意念、品质、形象、以及环保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成就。 「标识」适用于「选举」和「计划」之官方场合,亦可授权予已申领「香港名牌标识使用准许证」之公司用于商业和品牌形象推广。

申请人
申请「香港名牌标识」的机构。

审核 
由主办机构或其指定之代表进行查验与认证的程式,以确定对「计划」申请人或获准人是否满足有关条件和规定。

计划标准 
主办机构制定的文件,列明对申请人或获准人在发展品牌方面之表现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名牌选举评选标准」、「香港服务名牌选举评选标准」、「香港名牌标识实地审核标准」等。

评审委员会   
香港名牌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之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决策机构。

技术顾问委员会
「计划」的支援性组织,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组成,通常包含品牌研究、设计、产品责任、管理、营销、法律等界别的代表。

准许证
香港名牌标识使用准许证;厂商会或香港品牌发展局与某一机构(申请人)达致协议,授权后者使用「香港名牌标识」宣传有关产品或服务以及公司、名牌的形象。

获准人   
准许证持有人,已获颁「香港名牌标识使用准许证」并且承诺依照本规定保障主办机构之利益的机构。

准许范围
准许证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品牌以及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产品或服务类别。

 

2. 「计划」的权限及管理

2.1.  主办机构须确保「计划」在任何时候均公平无倚。除非依照本规定以及与「计划」有关的其他要求,否则主办机构将不会取消其向获准人发出的「准许证」。

2.2.  主办机构有权利及义务解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必要时颁发文件,以协助申请人和获准人理解本办法的意图和要求。

2.3.  评审委员会代表主办机构负责准许证的审批、维持、监管、续期、暂停和撤销以及处理「计划」的其他一切事宜。

2.4.  技术顾问委员会就计划标准、产品及服务分类以及审核准则等事宜向主办机构提供意见。

2.5.  主办机构须对各申请人所提供的数据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予以严格保密。据此,祇有处理申请或准许证延期的人士方可接触有关资料,包括评审委员会、「选举」的评审团、实地审核人员以及负责「计划」之管理、支持和其他工作的人员。

2.6.  主办机构在必要时公布数据,以通告、更新计划标准以及关于申请和维持准许证的规定。

2.7.  主办机构可在适当时候,将准许证之颁发和终止等事宜向媒体公布。

2.8.  主办机构依照本办法之「附件」所列之程序处理有关准许证之申请。

2.9.  主办机构在准许证发出或续期之前,派出审核员到申请人或获准人所在处进行实地审核。

2.10. 若有第三方对获准人提出投诉,且有关投诉属于准许范围之内的事务,主办机构须进行调查。

2.11.对于申请人、获准人或其他人士因为使用「标识」而遭受之损害及损失,主办机构一概无须负责。对于品牌局因为「标识」的申请、使用及其他事宜而负上之任何责任,有关的申请人或获准人必须作出赔偿。

2.12.主办机构有权在必要时候修改本办法或计划标准而无须事先通知。但有关变更需在宣布修改的两个月后生效,并须在宣布修改的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和获准人。

 

3. 申请人或获准人之义务

3.1. 申请人及获准人必须承诺在任何时候遵守本规定以及与计划有关的其他要求。

3.2. 申请人及获准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出示与核准范围有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且必须在发生任何变更的一个月内知会主办机构。

3.3. 申请人及获准人须尽力配合审核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提供准确、真实和完整的相关数据。

3.4. 申请人及获准人须指定一个获授权的代表与主办机构接洽;一旦更换代表人选,须及时通知主办机构。

3.5. 获准人须确保在使用「标识」宣传企业、品牌和产品或服务时,严格遵照「香港名牌标识使用细则」。

3.6. 若以下与准许范围有关的资料发生变更,获准人须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机构:
       I. 产品主要特征和功能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与产品安全性能相关者;或者所提供之服务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发生重大变化。
       II. 推出新产品或服务。
       III. 更改商标设计。
       IV. 主要营运场所和公司地址的变更。
       V. 公司股权或其他方面发生变更,有关变更会对准许人是否符合「计划」的申请资格构成影响。

3.7.获准人须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不损害主办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3.8. 若准许证被终止,有关机构须在一个月内将准许证交还主办机构。

 

4. 准许证的暂停和终止

4.1. 若评审委员会认为获准人未能够或者不具备能力符合计划标准,委员会可酌情暂停其在部分或全部的准许范围内使用准许证。

4.2. 评审委员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准许人有关暂停准许证的决定,并以发出通知的当日生效,有关通知必须列明暂停的理据。

4.3. 在暂停通知发出的四个星期内,有关机构的授权代表必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改正不符之处和防止再次出现同类事件的方案。

4.4. 改正方案须在六个月内完成,经再次实地审核之后,评审委员会若认为结果满意,可允许有关机构恢复使用准许证。

4.5. 在暂停准许证期间,获准人不能使用标识进行任何商业推广活动。

4.6. 若准许证暂停后未能在六个月内复牌,获准人将被撤销资格且不再获续期;有关机构日后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4.7. 对于获准人因为准许证暂停或终止所引致的损生或损害,主办机构一概无须负责。

 

5. 争议、投诉和上诉

5.1. 申请人或获准人可就主办机构的决定或行动表示异议,惟必须在有关决定或行动生效后的四个星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的理据。

5.2. 主办机构须就申请人或获准人提出的投诉或争议作出调查,并告知有关机构调查及审议的结果。

5.3. 若申请或准许人不接受5.2条款所指的调查和审议,可以书面形式在四个星期内向主办机构提出上诉,并陈述理据。

5.4. 应上诉机构的要求,评审委员会主席可召集一个工作委员会,并由一名之前未介入有关投诉的评审委员担任主席,主持重新的调查。

5.5. 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应委派至少两名独立人士参与有关的调查。

5.6. 评审委员会须在审议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之后作出裁决,并由委员会主席以书面形式将最终决定通知上诉的机构。

 

附件1. 申请程序

A1.1 往届「选举」获奖者须填写所属类别之「香港名牌标识登记表/预先登记表」(TM-AF) 以及「香港名牌持续发展评估表」(TB-RF),向主办机构提出准许证申请。

A1.2 当届的「选举」参赛者须填写所属参赛之「选举」类别的「参赛表格」(TB-EF) ,连同「香港名牌标识登记/预先登记表」(TM-AF),提交评番委员会。

A1.3 「计划」之管理人员在收到申请表之后安排实地审核。

A1.4 「计划」之审核员通常在申请表递交后一个月内到申请机构所在地及其主要的营运场所进行实地审核。

A1.5 评审委员会经审议后,向合资格者发出准许证,有效期为一年。

A1.6 准许人必须在准许证到期之前至少二个月向评审委员提出续期申请,并填写「香港名牌标识登记表/预先登记表」(TM-AF)及「香港名牌持续发展评估表」(TB-RF)。

A1.7 主办机构依照A1.3至A1.5之程序批核准许证之延期申请。

A1.8 准许人可以在准许证发出之后申请扩大核准范围,即增加核准之产品/服务类别或其他核准内容;惟新增之内容必须与原有之准许证内容一并办理随后的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