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制造标识使用准许证」获准人使用纯文字或语言对标识作出表述,惟必须提及「香港品牌发展局」之全名或简称,并清楚无误地表达标识适用之范围。如使用者拟采用超出本文件所列之范本以外的表达方法,则需事先向香港品牌发展局作出查询。
以下范本中,「香港品牌发展局」的位置均可改为其简称「香港品牌局」或「BDC」;「香港制造标识」可以用「HK唛」代替。为表达标识适用之范围,获准人须提及准许证号码,或者香港原产地证书号码、有关货品的批号或编号。
以准许证D所列为限,A(公司)之B(品牌)项下的C(产品)获香港品牌发展局认可为「香港制造」产品。
A(公司)之B(品牌)项下的C(产品)乃香港品牌发展局认可之「香港制造」产品;以上说明以准许证D上所列之内容为限。
以准许证D所列为限,A(公司)之B(品牌)项下的C(产品)获香港品牌发展局颁发「香港制造标识」。
以准许证D所列为限,A(公司)之B(品牌)项下的C(产品)获香港品牌发展局准予使用「香港制造标识」。
以准许证D所列为限,A(公司)之B(品牌)项下的C(产品)是香港品牌发展局「香港制造标识计划」的认可产品。
以准许证D所列为限,A(公司)之B(品牌)项下的C(产品)获香港品牌发展局「香港制造标识计划」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