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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香港名牌标识使用细则

  1. 「香港名牌标识」简称「TOP唛」,是一项荣誉标识,用于认可和表彰香港原创品牌及其产品或所提供之服务,在知名度、经营特色、创新意念、品质、形象、以及环保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成就;同时,香港名牌标識亦是代表「香港名牌选举」(前身为「香港十大名牌选举」)和「香港服务名牌选举」、「香港名牌标识计划」(「计划」)的视觉辨别标志。香港名牌标识适用于有关「选举」和「计划」之官方场合以及已申领「香港名牌标识使用准许证」之「选举」得奖者,即「获准人」。

  2. 有关香港名牌标识或「香港名牌标识使用准许证」的所有产权均属于主办机构,即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和香港品牌发展局;主办机构对标志的授权、使用、及展示等均拥有最终控制权。

  3. 获授权使用香港名牌标识的企业必须符合及遵照《香港名牌标识管理办法》以及「香港名牌选举」或「香港服务名牌选举」之《参赛条件》的相关规定。

  4. 曾获得「香港名牌」(前身为「香港十大名牌」)、「香港卓越名牌」(前身为「香港十大名牌」荣誉奖)、「香港服务名牌」和「香港服务卓越名牌」之获准人可以在有效期内,将标识用于推广得奖公司、得奖品牌及经核准之产品或服务类别,包括使用于产品包装(仅限于「香港名牌」和「香港卓越名牌」之得奖者)、服务场所、说明书、广告宣传、公司信笺,以及其他形式的印刷、电子、和书面的传讯;「准许证」自颁发后,每年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5. 香港名牌标识共分两个等级,包括「卓越标识」和「普通标识」。 「卓越标识」授予合资格之「香港卓越名牌」和「香港卓越服务名牌」之得奖者;「普通标识」授予「选举」其他奖项之得奖者使用;「卓越名牌」之得奖者亦有权使用普通标识。

  6. 各级别之香港名牌标识均由标准图形及标准色构成;标識亦可与奖项之文字标注一并使用,惟有关文字必须与所得奖项相符,并采用规定的标准字体。香港名牌标识之图样及标准色、标识的尺吋、文字标注之标准字体及位置应参照「香港名牌标识设计标准」。

  7. 标识使用时,图形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有关图形比例及颜色均不得更改,且标识的高度原则上不应小于5毫米。如使用者因空间所限或其他情况而需要对标识的大小或颜色作特殊处理,必须事先呈报主办机构批准。

  8. 主办机构统一制作和监管香港名牌标识的专用物品,包括徽章、纪念品、具有防伪功能之标签、标示贴纸或摆件等,供获准人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9. 香港名牌标识可与获准人的详细资料一并使用,例如得奖公司、得奖品牌之名称及商标,准许证号码,颁授机构名称等;惟有关资料须尽可能靠近香港名牌标识,而且字体或图形之大小不宜超越香港名牌标识。

  10. 获准人亦可使用纯文字或语言对标识作出表述,惟必须提及「香港品牌发展局」及「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之全名或简称,并清楚无误地表达标识的级别及所适用之范围。详情可参考「香港名牌标识文字及口语表述之建议范本;如使用者拟采用超出范本以外的表达方法,则需事先向主办机构作出查询。

  11. 「香港名牌标识」在使用时应确保体面、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12. 主办机构对本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可随时修改有关条文;主办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者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