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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关于加紧推动香港与内地品牌合作的建议

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2007年6月底访问香港并于厂商会代表会谈;香港品牌发展局借此机会反映了某些内地工商管理部门禁止香港企业使用境外的品牌奖项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2008年4月组织高层代表团赴北京拜访,亦向国家主要部委转达了品牌局关于推动两地品牌合作的多项建议,包括: 

1. 将品牌合作纳入「CEPA」的框架。香港和内地政府可考虑把品牌合作新增为「CEPA」项下「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内容之一;并推动两地的品牌促进机构扩大互相认受性和协作性。例如,双方可考虑推行品牌奖项和认证计划的相互认可,给予对方的获奖品牌「国民待遇」。

2. 认可香港具代表性的品牌奖项。根据业界的反映,内地有些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禁止香港企业使用境外获得的品牌奖项进行广告宣传。品牌局希望内地政府能够参照「CEPA」关于两地专业资格互认的安排,对香港一些具有代表性和认受性的品牌奖项(例如「香港名牌」和「香港服务名牌」)予以官方的认可,并允许得奖企业可以凭着香港主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地的广告宣传中引用有关的奖项。

3. 加强对香港品牌的知识産权保护。内地政府可考虑参照「中国驰名商标」的评定方法,对经香港中介机构推荐的香港知名品牌,经简单备桉和审核后,给予等同于「中国驰名商标」的待遇,列入打击假冒、保护优质产品的范围。

4. 实施商标注册的便利化措施。例如,中央和特区政府的相关部门互相代理对方的商标注册服务,并研究商标「一注两用」的可行性,建立两地商标注册的互相认可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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