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见于新冠疫情爆发后内地与香港的人员流动受阻,两地间不少跨境经济活动陷入停顿,一些在内地注册的香港商标被别有用心人士以「三年未曾在内地使用」为由而申请注销;品牌局指出,利用疫情期间两地交流不畅的特殊情况而恶意起诉的行为,不但对香港业界造成滋扰,亦为内地的商标主管部门带来无谓的工作负担。品牌局并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新冠疫情所导致的港企在内地商标使用不彰甚至中断的情况可归类为「不可抗力」所致。主管机关在审查时宜「特事特办」,对香港企业或机构提交的证据,适当放宽举证标准;更可基于香港与内地同属「一国」的大原则,考虑将商标过去三年来在香港的使用视同于内地使用或做为重要的佐证资料。
第二,有关问题反映了两地加强商标合作的迫切性。内地和香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邀请来自对方的工商界、法律界等方面代表出任其顾问或委员,以便在各自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核决策过程中更周全地考虑两地商业环境的特点和业界跨境营运的实际情况。
第三,长远而言,香港和内地可借鉴「马德里协定」或欧盟国家的「区域商标」等做法,加快推动中港商标注册的互相认可,建立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两地亦应加紧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跨境处理机制;例如,联合审议涉及商标跨境注册、使用等方面出现的争议,鼓励采取以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来促成纠纷的解决,共同打击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的恶意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