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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9日] 品牌合作纳入CEPA

国家商务部昨(七月二十九日)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在十七 个服务领域推行二十九项开放措施,并且将商标合作和品牌合作纳为「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措施。香港品牌发展局欢迎有关新措施,亦感谢中央政府採纳本局的建议,把CEPA扩展至品牌合作。

在CEPA补充协议五中,两地政府同意在「贸易投资便利化」下推动三项建议:(1)成立工作组,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2)在知识产权保护(现有的八个合作领域之一)合作领域下成立协调小组,以加强商标合作;以及(3)新增「品牌合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新合作领域,令合作领域总数增至九个。

香港品牌发展局主席陈淑玲表示,品牌局在过去的两年曾透过不同渠道多次向两地政府提议加强香港与内地的品牌合作与互动。早在2006年8月,品牌局就已派遣高层代表团赴北京拜访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中央政府部门,首次提出将CEPA的精神扩展到品牌层面、爲香港的着名品牌提供知识産权方面的特别保护、以及推行商标注册的便利化措施等多项开创性的建议。

陈淑玲主席对中央政府接纳品牌局和香港业界的建议深感鼓舞,并认为有关新措施将有助促进香港品牌拓展内地市场,亦会为本地企业加快品牌创建的步伐增加动力。

(有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的详情,请浏览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的网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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