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獲准人使用純文字或語言對標識作出表述,惟必須提及「香港品牌發展局」之全名或簡稱,並清楚無誤地表達標識適用之範圍。如使用者擬採用超出本文件所列之範本以外的表達方法,則需事先向香港品牌發展局作出查詢。
以下範本中,「香港品牌發展局」的位置均可改為其簡稱「香港品牌局」或「BDC」;「香港製造標識」可以用「HK嘜」代替。為表達標識適用之範圍,獲准人須提及准許證號碼,或者香港原產地證書號碼、有關貨品的批號或編號。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為「香港製造」產品。
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乃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之「香港製造」產品;以上說明以准許證D上所列之內容為限。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頒發「香港製造標識」。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准予使用「香港製造標識」。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是香港品牌發展局「香港製造標識計劃」的認可產品。
以准許證D所列為限,A(公司)之B(品牌)項下的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香港製造標識計劃」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