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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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香港名牌標識之文字及口語表述之建議

「香港名牌標識」獲准人使用純文字或語言對標識作出表述時,必須提及主辦機構,即「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的全名或簡稱,並清楚無誤地表達標識的級別及所適用之範圍。如使用者擬採用超出本文件所列之範本以外的表達方法,則需事先向主辦機構作出查詢。

以下範本中,「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的位置均可改爲其簡稱「廠商會」或「CMA」;「香港名牌標識」可以用「TOP嘜」代替。

 

一、 「香港名牌」

  1. 以品牌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A(公司)之B(品牌)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頒授某年「香港名牌」。
    II. A(公司)之B(品牌)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為「香港名牌」。

  2. 以公司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A(公司)乃某年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選舉」的獲獎公司。
    II. A(公司)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標識計劃」的認可公司。
    III. A(公司)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的「香港名牌」產品製造商。

  3. 以核准產品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B(品牌)之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爲「香港名牌」產品。
    II. B(品牌)之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局頒授「香港名牌標識」。
    III. B(品牌)之C產品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標識計劃」的認可産品。

 

二、 「香港服務名牌」

  1. 以品牌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A(公司)之B(品牌)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頒授某年「香港服務名牌」。
    II. A (公司)之B(品牌)獲A(公司)之B(品牌)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為「香港服務名牌」。

  2. 以公司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A(公司)乃某年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服務名牌選舉」的獲獎公司。
    II. A(公司)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標識計劃」的認可公司。
    III. A(公司)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局認可的「香港名牌」服務商。

  3. 以核准服務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B(品牌)之C服務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爲「香港名牌」服務。
    II. B(品牌)之C服務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頒授「香港名牌標識」。
    III. B(品牌)之C服務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標識計劃」的認可服務。

 

三、 「香港卓越名牌」及「香港服務卓越名牌」

「香港卓越名牌」的表述參考「香港名牌」之表述範本,但可在適當處,以「香港卓越名牌」取代「香港名牌」。
「香港服務卓越名牌」的表述參考「香港服務名牌」之表述範本,但可在適當處,以「香港服務卓越名牌」取代「香港服務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