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名牌標識」獲准人使用純文字或語言對標識作出表述時,必須提及主辦機構,即「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的全名或簡稱,並清楚無誤地表達標識的級別及所適用之範圍。如使用者擬採用超出本文件所列之範本以外的表達方法,則需事先向主辦機構作出查詢。
以下範本中,「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的位置均可改爲其簡稱「廠商會」或「CMA」;「香港名牌標識」可以用「TOP嘜」代替。
以品牌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A(公司)之B(品牌)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頒授某年「香港名牌」。
II. A(公司)之B(品牌)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為「香港名牌」。
以公司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A(公司)乃某年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選舉」的獲獎公司。
II. A(公司)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標識計劃」的認可公司。
III. A(公司)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的「香港名牌」產品製造商。
以核准產品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B(品牌)之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爲「香港名牌」產品。
II. B(品牌)之C產品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局頒授「香港名牌標識」。
III. B(品牌)之C產品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標識計劃」的認可産品。
以品牌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A(公司)之B(品牌)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頒授某年「香港服務名牌」。
II. A (公司)之B(品牌)獲A(公司)之B(品牌)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為「香港服務名牌」。
以公司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A(公司)乃某年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服務名牌選舉」的獲獎公司。
II. A(公司)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標識計劃」的認可公司。
III. A(公司)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局認可的「香港名牌」服務商。
以核准服務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I. B(品牌)之C服務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認可爲「香港名牌」服務。
II. B(品牌)之C服務獲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頒授「香港名牌標識」。
III. B(品牌)之C服務是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名牌標識計劃」的認可服務。
「香港卓越名牌」的表述參考「香港名牌」之表述範本,但可在適當處,以「香港卓越名牌」取代「香港名牌」。
「香港服務卓越名牌」的表述參考「香港服務名牌」之表述範本,但可在適當處,以「香港服務卓越名牌」取代「香港服務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