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名牌標識」簡稱「TOP嘜」,是一項榮譽標識,用於認可和表彰香港原創品牌及其產品或所提供之服務,在知名度、經營特色、創新意念、品質、形象、以及環保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成就;同時,香港名牌標識亦是代表「香港名牌選舉」(前身爲「香港十大名牌選舉」)和「香港服務名牌選舉」、「香港名牌標識計劃」(「計劃」)的視覺辨別標誌。香港名牌標識適用於有關「選舉」和「計劃」之官方場合以及已申領「香港名牌標識使用准許證」之「選舉」得獎者,即「獲准人」。
有關香港名牌標識或「香港名牌標識使用准許證」的所有產權均屬於主辦機構,即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和香港品牌發展局;主辦機構對標誌的授權、使用、及展示等均擁有最終控制權。
獲授權使用香港名牌標識的企業必須符合及遵照《香港名牌標識管理辦法》以及「香港名牌選舉」或「香港服務名牌選舉」之《參賽條件》的相關規定。
曾獲得「香港名牌」(前身爲「香港十大名牌」)、「香港卓越名牌」(前身爲「香港十大名牌」榮譽獎)、「香港服務名牌」和「香港服務卓越名牌」之獲准人可以在有效期內,將標識用於推廣得獎公司、得獎品牌及經核准之產品或服務類別,包括使用於產品包裝(僅限於「香港名牌」和「香港卓越名牌」之得獎者)、服務場所、說明書、廣告宣傳、公司信箋,以及其他形式的印刷、電子、和書面的傳訊;「准許證」自頒發後,每年必須辦理延期手續。
香港名牌標識共分兩個等級,包括「卓越標識」和「普通標識」。「卓越標識」授予合資格之「香港卓越名牌」和「香港卓越服務名牌」之得獎者;「普通標識」授予「選舉」其他獎項之得獎者使用;「卓越名牌」之得獎者亦有權使用普通標識。
各級別之香港名牌標識均由標準圖形及標準色構成;標識亦可與獎項之文字標註一併使用,惟有關文字必須與所得獎項相符,並採用規定的標準字體。香港名牌標識之圖樣及標準色、標識的尺吋、文字標註之標準字體及位置應參照「香港名牌標識設計標準」。
標識使用時,圖形可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有關圖形比例及顏色均不得更改,且標識的高度原則上不應小於5毫米。如使用者因空間所限或其他情況而需要對標識的大小或顏色作特殊處理,必須事先呈報主辦機構批准。
主辦機構統一製作和監管香港名牌標識的專用物品,包括徽章、紀念品、具有防偽功能之標簽、標示貼紙或擺件等,供獲准人選用,並收取製作成本費。
香港名牌標識可與獲准人的詳細資料一併使用,例如得獎公司、得獎品牌之名稱及商標,准許證號碼,頒授機構名稱等;惟有關資料須盡可能靠近香港名牌標識,而且字體或圖形之大小不宜超越香港名牌標識。
獲准人亦可使用純文字或語言對標識作出表述,惟必須提及「香港品牌發展局」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之全名或簡稱,並清楚無誤地表達標識的級別及所適用之範圍。詳情可參考「香港名牌標識文字及口語表述之建議範本;如使用者擬採用超出範本以外的表達方法,則需事先向主辦機構作出查詢。
「香港名牌標識」在使用時應確保體面、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主辦機構對本規定擁有最終解釋權,並可隨時修改有關條文;主辦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規定者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