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1. 1980年代以来,两岸四地(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的经贸交流蓬勃兴起,至今已发展至相当庞大的规模。目前,香港分别是中国内地和台湾的第二、第六大出口巿场,更佔内地外来直接投资的将近四成;内地已是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出口巿场以及顺差来源地;而台湾则是内地第五大外来直接投资者以及香港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两岸四地日益紧密的经贸关係既是建基于强大的经济和产业结构互补性,亦是特殊的地缘、人缘和血缘等社会文化因素促成的结果。
2. 近年,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重心呈现东移的趋势;特别是金融海啸爆发之后,欧美等发达国家经济复甦缓慢,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巿场凭着亮丽的经济表现在国际舞台上迅速崛起。两岸四地均是外向型经济体系,在传统出口巿场萎靡不振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加紧将业务重心转向区内巿场,特别是欣欣向荣的中国内销巿场。
根据台湾工业总会2006年的一项调查,在内地的台资企业参与内销的比重已从2005年的56.7%上升至61.5%;而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的调查则显示,在中国内地有内销业务的企业比重已从2001年的44%上升至2009年的53.6%和2010年的56.3%。
3. 商标代表产品和品牌的法律身份,亦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具。但商标权具有属地性,其保护范围仅限于申请注册的地区。在两岸四地进行跨地域营运的企业必须在不同地区分别向商标注册主管当局提出申请,加上四地的商标注册制度不尽相同,而各地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批标准和尺度亦有一定的差别,故申请人在时间和费用上均须付出不菲的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内地、台湾及澳门的商标注册採用「申请在先」的原则,与香港以及许多海外国家惯用的「使用在先」原则不同,外商未必能够深入瞭解;加上往往需透过境外律师的转介来办理内地的注册,形同「隔山打牛」,费时费力。内地抢注境外商标和「傍名牌」的现象近年更是层出不穷,令外商在内地的维权工作更加艰巨。
4. 如果两岸四地能够由政府牵头,建立大中华区的商标注册互认和协调制度,不但可为企业在区内的营运提供便利,而且可以促进企业发展自我品牌,提高增值创富的能力。
鉴于目前不少跨国公司亦瞄准大中华巿场的巨大潜力,建立跨越多个地区的商标注册机制将会提升两岸四地整体的制度环境,亦有助于吸引海外企业特别是一些国际性品牌进驻区内。
事实上,厂商会2009年的调查显示,近四成的回应企业希望香港特区政府与内地政府加强合作,协调两地的商标和专利注册制度,并协助保护港商在中国内地的知识产权;而台湾工业总会在2009年进行的「大陆台商智财权问题调查」亦发现,57.7%的台商希望两岸构建知识产权沟通平台,57.3%的企业认为应解决两岸商标专利优先权的问题。
二、 可行性分析
1. 国际上已有建立多边商标注册制度的先例;其中最有影响的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包括马德裡商标注册和欧洲共同体商标注册。前者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裡协定」(Madrid Treaty),在缔约经济体之间实施的一套便捷制度,申请人可以透过一个受理机构,使用一种语言和提交一份申请,同时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而后者则是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将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人透过注册一个共同体商标(Community Trademark),便可在27个签约的国家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
这些国际性商标注册体系,简化了企业跨地区商标注册的手续,既带来时间和金钱上的节约,亦有助于深化缔约各方的经贸合作和推进巿场一体化。此外,有关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只是补充而非取代企业逐个向各缔约地区申请商标注册的现有机制,实际上亦增加了企业可供选择的注册渠道。
2. 香港、澳门分别与中国内地于2003年签订了的「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CEPA),并透过每年的补充协议持续扩充内容。至今为止,几乎全部的香港产品和澳门产品均可以零关税进口大陆,而港澳的服务业提供者更可在多个领域享有进入内地巿场的优惠;同时,内地和香港、澳门亦在「CEPA」框架下,就多个贸易与投资便利化领域加强协调与合作,改善整体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内地与台湾在2010年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促进双方货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资及保障机制;两岸并按照协议的「早期收获」安排,逐步实施货品贸易的关税减免以及服务贸易的开放。两岸四地签订双边的自由贸易协议,必将推动区域内产业结构和巿场的整合,为各方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随着大中华经济圈的崛起,建立大中华区商标注册互认制度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已更加凸显;而「CEPA」和「ECFA」的签订亦代表着两岸四地的经济合作已从由巿场主导的「功能性合作」阶段遇向由政府协助和促进的「制度化合作阶段」,这已为四地政府就商标注册进行制度层面的协调创造了条件。
3. 实际上,2006年签订的「CEPA补充协定三」已将知识产权保护补充列入了「CEPA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2008年签订的「CEPA补充协定五」更将商标合作和品牌合作纳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另一方面,智慧财产权保护与合作亦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中有关「经济合作」的内容之一,海峡两岸已承诺尽快就有关内容进行协商。
可见,两岸四地在缔结自由贸易协议时均已将商标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考虑在内;透过建立大中华区的商标注册认可制度正是将有关合作具体化和落实到位的一个可行的方向。
三、 建议方桉
1. 两岸四地的商标注册主管部门可联合组建一个统筹机构,简称「大中华商标局」;总部可设于香港,并可邀请各地的工商界、法律界、学术界及其他相关专业界的代表出任顾问或谘询委员会的成员。
大中华商标局将负责两岸四地商标注册及保护方面的合作事宜,以期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探讨两岸四地在商标注册方面开展互认和整合的可行性,最终建立「一站式」的综合注册机制并提供相关的实体服务。
2. 成立初期,大中华商标局可先侧重于在现有制度下,为两岸四地企业在成员地区内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提供便利。例如,建立相互间有关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信息交流渠道,以及推动各成员互设商标注册的办事处或服务中心,甚至可代理相互之间的商标注册服务等。
3. 大中华商标局亦可着手进行「大中华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定期由各地区的政府或指定机构提名,经大中华商标局统一评估和认定后,同时授与有关商标在两岸四地的「驰名商标」地位,并按各地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特别的保护。
4. 在条件成熟时,大中华商标局可提供综合注册的服务,即「一注四用」。例如,可参考「马德裡条例」的做法,允许申请人只须向大中华商标局提出一份申请,便可同时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申请商标注册。虽然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仍是由四地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各自的商标法规进行,但大中华商标局可牵头设定统一的申请程序,协调各地的收费水平、处理时间和服务承诺、商标有效期限和保护范围等,并建立统一的上诉和驳回申请的复议机制,推动两岸四地商标注册与管理的便捷化。
5. 香港是海峡两岸经贸和社会交往的重要中介,更是海外公司进军中国内地巿场的门户以及内地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另一方面,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亦拥有大量的法律人才和相关专业人士。香港有条件成为大中华商标局的总部所在地,更可发展成为面向两岸四地知识产权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