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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關於「BUD專項基金」執行細節的建議

為協助香港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把握國家「十二五」規劃帶來的機遇,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開展內地內銷市場,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一至一二年《施政報告》中建議撥款十億元,設立「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和拓展內銷市場專項基金」(BUD),鼓勵業界朝高增值方面發展,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和拓展內銷,開拓及發展內地市場。「BUD專項基金」分為兩部分,分別向個別企業和非分配利潤組織提供撥款資助。


就「BUD專項基金」的執行細節,香港品牌發展局與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於2011年12月向政府提出以下建議:

 

1.       「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和拓展內銷市場專項基金」對發展品牌的資助限於在內地建立產品或服務品牌的項目。由於品牌是統領性的概念,往往涉及企業策略層面的管理以及整體的運作;品牌活動未必可以用地域來進行劃分或者規限。另一方面,香港品牌在內地發展的一項主要優勢在於其「香港原創」的特殊身份;大多數本地品牌都會先在香港奠定基礎,然后再打入內地和海外市場。可以說,港商在香港本土進行品牌創建和推廣與其在內地開展品牌活動是一種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關係;對於剛剛起步的品牌來說,前者更是后者的起步點和前提條件。

       有見及此,我們希望「專項基金」應將資助范圍擴大至本地企業在香港以及內地建立、推廣品牌的所有項目。

2.       擬議的基金在釐定「項目類別」時,強調申請企業須委聘服務供應商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和推行措施;而基金將會資助相關的「顧問研究項目」和「執行項目」,並且須在項目的前期、中期和終期階段分三次發放款項。

        業界擔心,這種營運模式可能會導致過多資源耗費於計劃書的准備、顧問研究、報告撰寫等前期工作和中間環節,甚至淪為紙上談兵;而設置太多文書方面的要求,實際上亦不利於中小企業申請。另一方面,本港亦未必能夠在短時間內提供足夠的合資格服務供應商可供企業選擇,屆時有可能出現基金項目的執行機構過份集中於少數個人或服務商的不健康現象。再者,分階段發放資助的頻次偏多,亦可能會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有費時失事之嫌。

        我們建議,「專項基金」宜將申請文件、審批手續和監管步驟盡可能簡化;並可考慮採取更加直接資助企業的方式,以及接受由申請企業自行制定的研究或者執行計劃書作為審批的依據。

3.         

無論是升級轉型還是品牌創建和推廣,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源。「專項基金」隻可為每間企業提供不超過30萬港元的資助;金額有限,對企業的實質幫助可能並不顯著。

        有見及此,「專項基金」一方面應提高每間企業的累積資助上限,另一方面可考慮集中資源,由特區政府牽頭,開展一些全局性和策略性的項目。例如,政府可與內地政府合作,在「珠三角」適合的地點成立轉型升級支援中心,為港商提供手續辦理、法律及技術顧問、資訊發佈等「一條龍」服務。

      在品牌發展方面,政府可參考推廣香港旅游業的做法,為香港品牌的集體形象作出定位和制訂全盤推廣策略,甚至可考慮邀請推廣大使或者形象代言人;並與貿發局和商會等合作,在內地開展以「品牌香港」為概念的大型系列宣傳活動,提升香港品牌市場影響力和認受性。這些整體性的推廣可以更有效地吸引市場的注意,強化宣傳效果;並發揮「以面帶點」的作用,讓眾多的本地品牌可以借力和受益。

        政府還可考慮對一些在品牌發展上已處於較高進階的企業提供更加適切的支援。例如,借鑑內地政府推進名牌發展戰略的做法,特區政府可遴選一批具有較強實力和代表性的本地原創品牌,為其推行特別的認可表彰計劃和推廣項目,藉此打造香港的標志性品牌,亦為業界樹立參照的典范。

4.       人力資源的發展對港商提升競爭力至關重要。我們建議,「專項基金」除了資助企業委託第三方舉辦的培訓項目(內部培訓)之外,亦可參考過往「中小企業培訓基金」的做法,為企業員工參加大學、商會等合資格機構舉辦的相關培訓活動(公開培訓) 提供津貼。​​

5.      商標等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是港商在拓展內地市場和發展品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我們建議,「專項基金」應將港商在內地的品牌維權和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納入資助范圍;例如,可為商標和專利的注冊提供津貼。此外,特區政府亦應與內地相關部門建立通報和協調機制,並牽頭組織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為本港企業處理知識產權的糾紛提供諮詢和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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