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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研究報告

關於建立大中華區商標註冊互認機制的建議

一、   背景

1. 1980年代以來,兩岸四地(包括中國內地、香港、台灣、澳門)的經貿交流蓬勃興起,至今已發展至相當龐大的規模。目前,香港分別是中國內地和臺灣的第二、第六大出口巿場,更佔內地外來直接投資的將近四成;內地已是臺灣最大的貿易夥伴、出口巿場以及順差來源地;而臺灣則是內地第五大外來直接投資者以及香港的第四大貿易夥伴。

兩岸四地日益緊密的經貿關係既是建基於強大的經濟和產業結構互補性,亦是特殊的地緣、人緣和血緣等社會文化因素促成的結果。

2. 近年,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重心呈現東移的趨勢;特別是金融海嘯爆發之後,歐美等發達國家經濟復甦緩慢,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巿場憑著亮麗的經濟表現在國際舞台上迅速崛起。兩岸四地均是外向型經濟體系,在傳統出口巿場萎靡不振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加緊將業務重心轉向區內巿場,特別是欣欣向榮的中國內銷巿場。

根據台灣工業總會2006年的一項調查,在內地的台資企業參與內銷的比重已從2005年的56.7%上升至61.5%;而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的調查則顯示,在中國內地有內銷業務的企業比重已從2001年的44%上升至2009年的53.6%和2010年的56.3%。

3. 商標代表產品和品牌的法律身份,亦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工具。但商標權具有屬地性,其保護範圍僅限於申請註冊的地區。在兩岸四地進行跨地域營運的企業必須在不同地區分別向商標註冊主管當局提出申請,加上四地的商標註冊制度不盡相同,而各地主管部門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批標準和尺度亦有一定的差別,故申請人在時間和費用上均須付出不菲的成本。

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內地、台灣及澳門的商標註冊採用「申請在先」的原則,與香港以及許多海外國家慣用的「使用在先」原則不同,外商未必能夠深入瞭解;加上往往需透過境外律師的轉介來辦理內地的註冊,形同「隔山打牛」,費時費力。內地搶註境外商標和「傍名牌」的現象近年更是層出不窮,令外商在內地的維權工作更加艱巨。

4. 如果兩岸四地能夠由政府牽頭,建立大中華區的商標註冊互認和協調制度,不但可為企業在區內的營運提供便利,而且可以促進企業發展自我品牌,提高增值創富的能力。

鑒於目前不少跨國公司亦瞄準大中華巿場的巨大潛力,建立跨越多個地區的商標註冊機制將會提升兩岸四地整體的制度環境,亦有助於吸引海外企業特別是一些國際性品牌進駐區內。

事實上,廠商會2009年的調查顯示,近四成的回應企業希望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加強合作,協調兩地的商標和專利註冊制度,並協助保護港商在中國內地的知識產權;而台灣工業總會在2009年進行的「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調查」亦發現,57.7%的台商希望兩岸構建知識產權溝通平台,57.3%的企業認為應解決兩岸商標專利優先權的問題。

 

二、   可行性分析

1. 國際上已有建立多邊商標註冊制度的先例;其中最有影響的國際商標註冊體系包括馬德里商標註冊和歐洲共同體商標註冊。前者是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Treaty),在締約經濟體之間實施的一套便捷制度,申請人可以透過一個受理機構,使用一種語言和提交一份申請,同時向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商標註冊;而後者則是根據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將歐洲共同體成員國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商標註冊,申請人透過註冊一個共同體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便可在27個簽約的國家範圍內獲得商標保護。

這些國際性商標註冊體系,簡化了企業跨地區商標註冊的手續,既帶來時間和金錢上的節約,亦有助於深化締約各方的經貿合作和推進巿場一體化。此外,有關國際商標註冊體系只是補充而非取代企業逐個向各締約地區申請商標註冊的現有機制,實際上亦增加了企業可供選擇的註冊渠道。

2. 香港、澳門分別與中國內地於2003年簽訂了的「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並透過每年的補充協議持續擴充內容。至今為止,幾乎全部的香港產品和澳門產品均可以零關稅進口大陸,而港澳的服務業提供者更可在多個領域享有進入內地巿場的優惠;同時,內地和香港、澳門亦在「CEPA」框架下,就多個貿易與投資便利化領域加強協調與合作,改善整體的營商環境。另一方面,內地與臺灣在2010年簽訂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保障機制;兩岸並按照協議的「早期收獲」安排,逐步實施貨品貿易的關稅減免以及服務貿易的開放。兩岸四地簽訂雙邊的自由貿易協議,必將推動區域內產業結構和巿場的整合,為各方企業帶來巨大商機。

隨著大中華經濟圈的崛起,建立大中華區商標註冊互認制度的迫切性和現實意義已更加凸顯;而「CEPA」和「ECFA」的簽訂亦代表著兩岸四地的經濟合作已從由巿場主導的「功能性合作」階段遇向由政府協助和促進的「制度化合作階段」,這已為四地政府就商標註冊進行制度層面的協調創造了條件。

3. 實際上,2006年簽訂的「CEPA補充協定三」已將知識產權保護補充列入了「CEPA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2008年簽訂的「CEPA補充協定五」更將商標合作和品牌合作納為「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亦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中有關「經濟合作」的內容之一,海峽兩岸已承諾盡快就有關內容進行協商。

可見,兩岸四地在締結自由貿易協議時均已將商標和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考慮在內;透過建立大中華區的商標註冊認可制度正是將有關合作具體化和落實到位的一個可行的方向。

 

三、   建議方案

1. 兩岸四地的商標註冊主管部門可聯合組建一個統籌機構,簡稱「大中華商標局」;總部可設於香港,並可邀請各地的工商界、法律界、學術界及其他相關專業界的代表出任顧問或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大中華商標局將負責兩岸四地商標註冊及保護方面的合作事宜,以期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探討兩岸四地在商標註冊方面開展互認和整合的可行性,最終建立「一站式」的綜合註冊機制並提供相關的實體服務。

2. 成立初期,大中華商標局可先側重於在現有制度下,為兩岸四地企業在成員地區內的商標註冊和保護提供便利。例如,建立相互間有關商標和知識產權的信息交流渠道,以及推動各成員互設商標註冊的辦事處或服務中心,甚至可代理相互之間的商標註冊服務等。

3. 大中華商標局亦可著手進行「大中華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定期由各地區的政府或指定機構提名,經大中華商標局統一評估和認定後,同時授與有關商標在兩岸四地的「馳名商標」地位,並按各地商標法的規定予以特別的保護。

4. 在條件成熟時,大中華商標局可提供綜合註冊的服務,即「一註四用」。例如,可參考「馬德里條例」的做法,允許申請人只須向大中華商標局提出一份申請,便可同時在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申請商標註冊。雖然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實質審查仍是由四地的商標主管機關根據各自的商標法規進行,但大中華商標局可牽頭設定統一的申請程序,協調各地的收費水平、處理時間和服務承諾、商標有效期限和保護範圍等,並建立統一的上訴和駁回申請的復議機制,推動兩岸四地商標註冊與管理的便捷化。

5. 香港是海峽兩岸經貿和社會交往的重要中介,更是海外公司進軍中國內地巿場的門戶以及內地企業「走出去」的橋頭堡;另一方面,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完善,亦擁有大量的法律人才和相關專業人士。香港有條件成為大中華商標局的總部所在地,更可發展成為面向兩岸四地知識產權服務中心。

 

表一、兩岸四地商標註冊制度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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