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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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香港製造標識(HK嘜)使用細則

  1. 香港製造標識簡稱「HK 嘜」,是一項地區標識,用於表徵商品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生產、製造的原產地身份狀況。同時,香港製造標識亦是代表「香港製造標識」(「計劃」)的視覺辨別標誌。香港品牌標識適用於有關「計劃」之官方場合,並可授權予申領「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之機構(獲准人)使用。

  2. 有關香港製造標識及香港製造標識使用准許證的所有產權均屬於香港品牌發展局(品牌局);品牌局對標誌的授權、使用、展示等均擁有最終控制權。

  3. 獲授權使用香港製造標識的機構必須符合及遵照《香港製造標識管理辦法》以及品牌局和簽發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4. 獲准人可以將標識用於表徵准許證列明之貨品的香港原產地身份,包括使用於產品及其包裝、說明書、相關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形式的印刷、電子和書面傳訊等。

  5. 標識由標準圖形及標準色構成;標識亦可與文字標註一併使用,惟有關文字須採用規定的標準字體,且必須為「香港製造」或「Made in Hong Kong」中的一種或二者的組合。香港製造標識之圖樣及標準色、標識的尺吋、文字標註之標準字體及位置應參照「香港製造標識設計指引」。

  6. 標識使用時,圖形可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有關圖形比例及顏色均不得更改,且標識的高度原則上不應小於8毫米。如使用者因空間所限或其他情況而需要對標識的大小或顏色作特殊處理,必須事先呈報品牌局批准。

  7. 品牌局統一製作和監管香港製造標識的專用物品,包括徽章、紀念品、具有防偽功能之標簽、標示貼紙或擺件等,供獲准人選用並收取製作成本費。

  8. 香港製造標識可與獲准人的詳細資料一併使用,例如生產商、出口商及品牌之名稱或商標、准許證號碼等。有關資料須盡可能靠近香港製造標識,而且字體或圖形之大小不宜超越香港製造標識。

  9. 獲准人亦可使用純文字或語言對標識作出表述,惟必須提及「香港品牌發展局」之全名或簡稱以及清楚無誤地表達標識適用之範圍。詳情可參考「香港製造標識文字及口語表述之建議範本」;如使用者擬採用超出範本以外的表達方法,則需事先向品牌局作出查詢。

  10. 香港製造標識在使用時應確保體面、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11. 品牌局對本規定擁有最終解釋權,並可隨時修改有關條文;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者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