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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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引言

原产地往往能产生「标签作用」,赋予当地出产的商品以某种质量特征、声誉或者其他特质。香港的产品行销世界各地,「香港制造」日益成为物超所值、时 尚、优良品质、卓越服务的象征。越来越多的香港制造商或出口商亦会主动以标签、标志或文字等不同的形式,在产品或有关宣传资料上明确表达香港原产地的资 讯。

「香港制造标识计划」(「计划」)旨在透过将「香港原产地」的证明图示化、统一化和品牌化,提升香港产品的形象和附加价值,推动「香港制造」成为国际认可之代表优质、高水准、信誉的标志。 「计划」以香港现行的来源证制度为基础,透过规范化、简便易行的准许使用证制度,推行统一的香港制造(Made in Hong Kong)标识系统。

「计划」由香港品牌发展局主办。香港品牌发展局属下之「香港制造标识计划督导委员会」负责管理,并委任签发机构负责日常营运。凡香港制造或生产的物品,经香港法定签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机构审核并获签发香港产地来源证明者,有关生产商或出口商可凭来源证明向品牌局提出申请;在完成必要的登记程序和满足相关要求后,可以就该批货品获颁使用准许证,有权使用特别设计的「香港制造标识」在准许范围标示、宣传有关产品的香港原产地身份。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主办机构及「计划」申请人或准许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倘若本办法与其他文件存有不相符合之处,则以本办法为准。

 

1. 定义与简称

以下定义或简称适用于本办法:

  1. 「计划」
    香港品牌發展局推行的「香港製造標識計劃」。

  2. 品牌局
    香港品牌发展局有限公司。

  3. 货品
    任何天然产品,农作物,林业、畜牧业、渔业产品,手工制品或工业制品。

  4. 香港产地来源证明
    经香港法定签证机构或香港品牌发展局认可的其他机构审核并获签发的文件,以证明货品的来源地为香港。香港产地来源证明包括一般的香港产地来源证(CHKO)、原产地证书(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O(CEPA))、以及香港原产地证明书(本地销售)(DO)或者具备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

  5. 标识
    香港制造标识。由品牌局设计并拥有之特别标志(含标准图示及文字),用于表征商品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生产、制造的原产地身份状况;经品牌局同意,标识可授予获准人使用。

  6. 查证
    由品牌局或其指定之签发机构或人士就申请人或获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验与求证的程序,以判定其真实、确切与否。

  7. 实地查核   
    由品牌局或其指定之签发机构或人士于申请人或获准人的营运场所或者与核准范围有关的地点进行查验的程序,以确定「计划」申请人或获准人是否满足有关条件和遵从有关规定。实地查核的形式通常包括资料浏览与核对,与管理层会谈,视察生产线,查证相关文件如 生产纪录、发票、提单等。

  8. 计划准则
    品牌局制定的文件,列明对申请人或获准人及其产品在原产地方面的相关条件、要求、标准、程序等,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制造标识签发标准」、「香港制造标识申请程序」、「香港制造标识使用细则」等。

  9. 督导委员会
    香港品牌发展局属下之香港制造标识计划督导委员会,负责「香港制造标识计划」之管理。

  10. 签发机构
    香港品牌发展局认可的办事处,负责「计划」的日常营运。

  11. 准许证
    香港制造标识使用准许证;香港品牌发展局与某一机构(申请人)达致协议,授权后者使用「香港制造标识」,以标注、宣传有关产品的香港原产地身份。

  12. 申请人
    申请「香港制造标识」的机构。

  13. 获准人
    准许证持有人,已获颁「香港制造标识使用准许证」并且承诺依照本规定保障品牌局及签发机构之利益的机构。

  14. 准许范围
    准许证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申请人的公司名称;经品牌局和签发机构认可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相关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形式的传讯;有关货品的香港原产地证明,等。

 

2. 「计划」的权限及管理

  1. 品牌局须确保计划在任何时候均公平无倚。除非依照本规定以及与「计划」有关的其他要求,否则品牌局将不会取消其向获准人发出的准许证。
  2. 品牌局有权利及义务解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必要时颁发文件,以协助申请人和获准人理解本办法的意图和要求。
  3. 督导委员会代表品牌局负责制定准许证的审批、维持、监管、暂停和撤销等有关的准则,以及处理「计划」的所有管理事宜。
  4. 经品牌局授权,签发机构负责「计划」的日常营运, 包括依照督导委员会责制定的准则,执行准许证的审批、维持、监管、暂停和撤销,征收申请和行政费用等事宜。
  5. 品牌局和签发机构须对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准许证签发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予以严格保密。只有处理准​​许证申请及管理事宜的人士方可接触有关资料,包括督导委员会、品牌局及签发机构中负责「计划」之管理、支援和其他工作的人员。
  6. 品牌局在必要时公布资料,以通告、更新「计划」之准则以及关于申请和维持准许证的规定。
  7. 品牌局可在适当时候,将准许证之颁发和终止等事宜向媒体公布。
  8. 品牌局及签发机构依照「香港制造标识签发标准及申请程序」处理有关准许证之申请。
  9. 品牌局和签发机构有权就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必要的查证,包括向其他相关机构查询;或者在准许证发出之前或之后进行实地查核。
  10. 若有第三方对获准人提出投诉,且有关投诉属于准许范围之内的事务,品牌局须进行调查。
  11. 对于申请人、获准人或其他人士因为使用「标识」而遭受之损害及损失,品牌局和签发机构一概无须负责。
  12. 品牌局有权在必要时候修改本办法或计划标准而无须事先通知;但有关变更需在宣布修改的十天后生效。

 

3. 申请人或获准人之义务

  1. 申请人及获准人必须承诺在任何时候遵守本规定以及与「计划」有关的其他要求。
  2. 申请人及获准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出示与核准范围有关的证明文件;若有关文件在发生任何变更,申请人及获准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通常不超过一个月)内知会所属的签发机构。
  3. 申请人及获准人须尽力配合品牌局、签发机构及审核人员,提供准确、真实和完整的相关资料。
  4. 申请人及获准人须指定一个获授权的代表与签发机构接洽;一旦更换代表人选,须及时通知有关的签发机构。
  5. 获准人须确保妥当使用「标识」并严格遵照「香港制造标识使用细则」。
  6. 若申请人及获准人以下与准许范围有关的资料发生变更,则须在合理时间(通常不超过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机构:
    (1) 作为准许证签发依据的产地来源证明予已被修改、取消或撤回。
    (2) 主要生产、营运场所和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
    (3) 公司股权或其他方面发生变更,有关变更会对准许人是否符合「计划」的申请资格构成影响。
  7. 获准人须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不损害品牌局和签发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8. 若准许证被暂停或终止,有关机构须在一个月内将准许证交还所属之签发机构。

 

4. 准许证的暂停和终止

  1. 准许证的签发及其有效性的维持必须以有效之香港产地来源证明为依据。若有关产地来源证明已被签证机构取消或撤回,或其内容已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有关产品已被香港或其他地区法定机构证实为违反来源地方面​​的法规,则已签发的准许证即时自动终止。
  2. 若督导委员会认为获准人未能够或者不具备能力符合「计划」之准则,可酌情暂停其在部分或全部的准许范围内使用准许证。
  3. 督导委员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准许人有关暂停准许证的决定,并以发出通知的当日生效;有关通知必须列明暂停的理据。
  4. 在暂停通知发出的两个星期内,有关机构的授权代表必须向督导委员会提供改正不符之处和防止再次出现同类事件的方案。
  5. 改正方案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督导委员会经评估之后若认为结果满意,可允许有关机构恢复使用准许证。
  6. 在准许证暂停期间,获准人不能使用「标识」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7. 若被暂停的准许证未能在两个月内获准恢复,有关准许证将自动终止。
  8. 对于获准人因为准许证暂停或终止所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品牌局一概无须负责。

 

5. 争议、投诉和上诉

  1. 申请人或获准人可就签发机构的决定或行动表示异议,惟必须在有关决定或行动生效后的四个星期内向品牌局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的理据。
  2. 督导委员会须就申请人或获准人提出的投诉或争议作出调查,并告知有关机构调查及审议的结果。
  3. 若申请或准许人不接受5.2条款所指的调查和审议,可以书面形式在四个星期内向品牌局提出上诉,并陈述理据。
  4. 应上诉机构的要求,督导委员会主席可召集一个工作委员会,并由一名之前未介入有关投诉的督导委员会委员或品牌局理事担任主席,主持重新的调查。
  5. 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应委派至少两名独立人士参与有关的调查。
  6. 督导委员会须在审议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之后作出裁决,并由委员会主席以书面形式将最终决定通知上诉的机构。

 

附件、香港制造标识签发标准及申请程序

 

A. 签发标准

  1. 拟使用「香港制造标识」之货品必须在香港生产或制造,并已获得香港品牌发展局认可之机构审核及签发香港产地来源证明文件。有关证明包括由香港法定​​签证机构签发之一般的香港产地来源证及其依照《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所发出之原产地证书,以及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等所签发、专门适用于香港本地市场销售之货品的「原产地证明书(本地销售)」或者具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香港法定签证机构包括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及香港印度商会等。
  2. 「香港制造标识使用准许证」完全以有关产地来源证明为依据;准许证罗列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公司名称、货品说明等,均必须与有关产地来源证明相符合。若产地来源证明的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取消或撤回,其所支持的「香港制造标识使用准许证」自动失效。
  3. 申请人必须就每批拟使用「香港制造标识」之货品分别申请准许证,或者依照品牌局和签发机构规定之计量方式办理申请;每个准许证的申请必须且只能以一份有效的香港产地来源证明作为支持。
  4. 已批核的「香港制造标识使用准许证」没有预设的有效期限。

 

B. 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必须先持有认可签证机构签发之香港产地来源证明文件,方可就该来源证明所列之货品,向品牌局指定之签发机构提出准许证申请。
  2. 申请人须填写「香港制造标识申请表格」,连同有关产地来源证明之副本或影印本,提交签发机构;首次申请并须填写「香港制造标识申请人资料表格」。
  3. 签发机构在收到申请表之后进行资料核证;必要性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申报资料的正本、向其他相关机构查证、以及进行实地查核,包括资料浏览与核对,与管理层会谈,视察生产线,查证相关文件如生产纪录、发票、提单等。
  4. 签发机构于收齐资料和完成查证及审核后,决定是否向合资格者发出一次性的准许证。
  5. 获准人如要修订已批核的准许证之内容,原则上视同签发新的准许证,必须重新申请及交纳相关的行政费用。